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25年08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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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: ?。ㄒ唬┮猿隹诨跷镂O毡甑牡牟吩鹑伪O眨?/span> ?。ǘ┮猿隹诨跷镂O毡甑牡牟分柿勘VけO铡?/span> 二、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 三、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;已缴纳的相关税款,不再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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